首页 > 产科 > 孕妇常识 >
孕妇常识
厦门产科: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

  身为职业妇女,一旦怀孕,常在工作中收到某种约束,有些单位也会出现以怀孕作为理由辞退女职工的情况,从而导致怀孕妇女在工作职场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。

  厦门产科: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

  那么,怀孕妇女应享有的权利是什么呢?下面由厦门妇产医院产科诊疗的产科详细介绍。

  厦门产科指出: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

  一般而言,怀孕妇女在妊娠期间可能发生的劳资问题,大约分为下列几种:

  1、怀孕解雇

  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,未依约定解雇两种。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职时,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自动辞职的协议书。而未依约定解雇者,则是并未签署协议书,雇主却自行解雇怀孕妇女。

  2、产后解雇

  是指怀孕妇女在产后再回到工作职场,却遭受解雇。

  事实上,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,但在法律上来说,仍然是无效的。

  权利须知

  《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明确规定:单位不得以结婚、怀孕、产假、哺乳等为由,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。

  《劳动法》第29条规定:女职工在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内的,用人单位不得依据《劳动法》第26、27条的规定(见下)解除劳动合同。

  《劳动法》第26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。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医疗期满后,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;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,仍不能胜任工作的;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。

  《劳动法》第27条: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,确需要裁减人员的,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,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,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,可以裁减人员。

  另外,女职工在医疗期、孕期、产期和哺乳期内,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,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。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、孕期、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。(《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[1995]309号)

  惠民通道,方便快捷

  厦门妇产医院为了方便广大锡城市民诊,特开设了惠民通道:

  一、网络预约挂号:专业医通道,直接预约产科门诊。

  二、直接在网络上与产科组交流病情,更较好、更方便、更私密。

  三、假日全厦门诊:节假日也能挂产科号,以患者为提供更人性化服务,服务更细致。

  “大医至诚”是厦门妇产医院的灵魂,是厦门妇产医院精神的凝练和升华。厦门妇产医院,妇科,精致专业,全情呵护锡城女性,为您完成每个女人的梦想,享受到养育宝宝的乐趣,让您的人生不再有“缺憾”!

版权所有:厦门友好妇产医院

医院地址: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